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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

  

第一章 总

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: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,英文名称: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s,缩写:CAALE。 
    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、农业产业相关社会团体及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金融机构、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 
    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:沟通、服务、自律、发展。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、为行业服务、为政府服务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倡导行业自律,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、有序、稳定发展。 
   
 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四条 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     

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:北京市。

 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

(一)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,制定农业产业化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提高行业素质,维护行业利益; 
    (二)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统计,参与制订全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,向政府反映企业发展中的困难,为政府出台惠农惠企扶持性政策提供决策参考; 
    (三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,组织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评估、技术鉴定;依照有关规定,经批准开展农业产业化领域内优秀企业和产品的表彰奖励活动
    (四)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咨询服务,协助会员企业开展品牌建设; 
    (五)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,提出建议并协助解决会员相关问题,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 
    (六)依照有关规定,编辑出版农业产业化刊物,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,开展信息咨询,为会员提供技术、投资、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; 
    (七)组织农业产业化论坛,进行国内、国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,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、产销对接会、新闻发布会等活动
    (八)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培训活动; 
    (九)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、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 

第三章 会员

 

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 
(二)自愿加入本协会; 

(三)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、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,以及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、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,经申请,可以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;

   (四)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,经申请,可以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。
    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
    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 
    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 
    (三)由秘书处登记注册; 
    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 
    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    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 
    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 
    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 
    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 
    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 
    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    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 
    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 
    (三)支持本协会各项活动,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 
    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 
    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 
    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 
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。 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与罢免

 
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 
  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 
    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 
    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    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; 
    (五)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、任务和重大问题; 
    (六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 
    (七)决定终止事宜; 
    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 
    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    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 
    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 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
    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 
    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 
    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 
    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,提交需讨论审议的事项; 
    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 
    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 
    (七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 
    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 
    (九)提出终止动议; 
    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    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    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    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 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 
    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    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 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 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 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 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 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 
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理事会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 
    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 
    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 
    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    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 
    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 
    (三)提名秘书长人选。 
    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    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 
    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 
    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; 
    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 
    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

 

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
(一)会费; 
(二)捐赠; 
(三)政府资助; 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 
(五)利息; 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 

本协会开展评比、表彰、达标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 
    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
    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 
    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 
    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 
    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 
    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 
    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 
    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 
    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 
    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。 
    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附则

 

  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12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    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 
    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